(2016)粤0306执10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叶盛与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盛,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9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盛,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信宜。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宏恒泰工业园1-5栋,组织机构代码790464423。法定代表人庄和金。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粤0306民初5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711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另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已于2013年1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案件以人民币2000000元限额保全。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