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0号 段佳云;段佳瑜;阳诚武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段佳云。申请执行人:段佳瑜。法定代理人:段善军。被执行人:阳诚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段佳云、段佳瑜与被执行人阳诚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阳诚武亲属已与申请执行人段佳云、段佳瑜及亲属在上诉期间自愿达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阳诚武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执行完毕。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唐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