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文英与于晓红、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于晓红,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于晓红,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和,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张文英与于晓红、李和(2016)吉2403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已执行25720元和扣留被执行人于晓红每月工资4500元收入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于晓红、李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相应证据。申请执行人张文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杨武杰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徐   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