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奎、芮继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奎,芮继康,张其雨,陈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宋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芮继康,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其雨,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连根,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江西省石城县。关于宋奎、芮继康、张其雨与陈连根债权概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连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宋奎、芮继康、张其雨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