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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柳城县东泉镇海新米粉加工厂与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东泉镇海新米粉加工厂,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2行初3号原告:柳城县东泉镇海新米粉加工厂。地址:柳城县东泉麻纺厂。诉讼负责人:黄荣珠,业主。被告: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梁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丽秋,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原告柳城县东泉镇海新米粉加工厂诉被告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了被诉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县东泉镇海新米粉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东泉镇海新米粉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兰韦兵审 判 员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