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与熊未、洪咏梅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熊未,洪咏梅,蔡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30号申请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985359930。法定代表人:资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洪,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熊未,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洪咏梅,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蔡建权,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熊未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凤凰路-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担保人湖北花中花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安陆市银杏大道189号1#幢1层的房屋提供担保(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熊未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凤凰路-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湖北花中花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安陆市银杏大道189号1#幢1层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