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刁德定、丁培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德定,丁培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德定,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因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丁培,男,1987年5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因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德定、丁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德定、丁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培在明知被告人刁德定无任何施工资质且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把泌阳县移动通信公司的机房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刁德定。2016年10月6日16时许,在泌阳县赊湾镇街西300米路南的机房施工现场,被告人刁德定带领六七名工人在盖平房的过程中,平房的屋顶坍塌致使工人余某2被掩埋后死亡,另一名工人王富兴轻微受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培亲属代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就被害人余某2死亡的损失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六十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丁培、刁德定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刁德定、丁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刁德定、丁培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詹某、张某1、张某2、余某1、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鉴定结论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亲属余某1的电话询问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德定作为平房整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属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丁培在明知被告人刁德定无任何施工资质且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把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刁德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属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将二被告人口头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德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