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梁某海、苏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海,苏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海,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工商个体户,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苏某彬,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梁某海与苏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2742.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维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