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母彩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母彩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孟春柳。委托代理人:陈婷芬、薛玲洁,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母彩晏,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向阳巷21号附176号,身份证号码:530381197511240947。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母彩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母彩晏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和北辰大道旁欣都龙城5幢A单元22层办公室01室房屋已查封冻结,但该房屋现有承租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5239507元、未受偿5239507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代理审判员 曹钟友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