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XX诉陈XX、邵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陈XX,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66号原告:任XX。委托诉讼代理人:糜XX,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被告:邵XX。原告任xx诉被告陈xx、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XX的委托代理人糜XX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陈XX、邵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陈XX因家庭生活急需向原告借款80000元,此后被告陈XX一共向原告还款25000元,剩余55000元一直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X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任XX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元正。半年至内还清。借款人:陈XX。2014.1月30号”。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此后2015年1月被告陈XX向原告归还了现金20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陈XX又通过其儿子陈双立的银行账户转账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能归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陈XX之间存在55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陈XX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陈XX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陈XX、邵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陈XX、邵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XX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