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存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凤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存有,常凤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石存有,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被执行人常凤怀,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石存有申请执行常凤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常凤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凤怀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存有借款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案件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常凤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常凤怀拒不到庭,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常凤怀司法拘留。经过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凤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凤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石存有谈话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存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常凤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秀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