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子龙与刘强、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子龙,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袁子龙,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俊豪。申请执行人袁子龙与被执行人刘强、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