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责人:胡俊彪,职务:党委副书记。地址: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李保民,男,1966年生,系该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古丽云,女,1971年生,系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文举,职务:总经理。地址:个旧市。委托代理人胡XX,男,1961年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9199.7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起每月最低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欠款3000元,2019年5月前必须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二、该案执行费7692元由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