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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938号原告付习芬诉被告贵州安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习芬,贵州安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白光彩,陈雪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938号原告:付习芬,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林,男,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安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佳禹,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光彩,男,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第三人:陈雪松,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习芬诉被告贵州安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白光彩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白光彩及第三人陈雪松现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6月12日,本院向原告付习芬发出了《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逾期不缴纳,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补缴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付习芬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补缴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付习芬诉被告贵州安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白光彩及第三人陈雪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习芬负担。审 判 长 王 一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祝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