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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友红与刘跟花、王丰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友红,刘跟花,王丰景,王东磊,王文静,张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5号原告:罗友红,女。被告:刘跟花,女。被告:王丰景,男。被告:王东磊,男。被告:王文静,女。被告:张考,男。原告罗友红与被告刘跟花、王丰景、王东磊、王文静、张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罗友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友红负担。审 判 长  刘彬彬审 判 员  安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