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骆晓飞与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晓飞,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骆晓飞,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郭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元名郡金池名郡16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尹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骆晓飞与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