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金圣韬与钟尚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圣韬,钟尚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615号原告:金圣韬,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尚益,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金圣韬诉被告钟尚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1.98%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和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定,2017年4月16日,被告钟尚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98%,若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该款至今未还,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尚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圣韬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钟尚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