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邓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邓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邓宇,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邓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邓宇已于2016年死亡,双方债务将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此款原告尚未预交)。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