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执异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宏文对葛忆辉与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忆辉,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275号案外人:孙宏文,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申请执行人:葛忆辉,女,汉族,1962年8月2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冯兹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忆辉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宏文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因案外人孙宏文未向本院提交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核实案外人的身份。故案外人孙宏文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宏文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苟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