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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被执行人廉晓有、秦晓霞、陈君平借款合同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伟,廉晓有,秦晓霞,陈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六伟,男,42岁,汉族,河津市被执行人:廉晓有,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秦晓霞,女,3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陈君平,男,28岁,汉族,万荣县。万荣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晋08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晓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