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珍华、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珍华,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武汉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4004号原告(申请执行人):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解放公园路30号3栋1层。法定代表人:查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案外人)程珍华,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被执行人):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1-12栋2楼。法定代表人:郭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山,男,该公司法务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武汉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小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舒宏。原告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珍华、被告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三人武汉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计1924元,由原告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 娟审 判 员 胡 劲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