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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士海、詹志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士海,詹志鸿,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5号。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士海,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詹志鸿,女,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赵刚,男,1956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执恢27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