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维民、杨西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民,杨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民,男,汉族,1951年8月13日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杨西军,男,汉族,1972年8月4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西军的存款元(详见通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