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传博与胡亮、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博,胡亮,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057号原告:张传博,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8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芳(系张传博之妻),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被告:胡亮,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电话188XX****XX。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传博与被告胡亮、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传博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张传博负担。审判员 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