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更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平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094号罪犯马平,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5年8月4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马平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5月5日夜,马平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西峡县城区白羽路自北向南行驶,22时43分行驶至与伏牛路交叉口,与自东向西经过白羽路马某驾驶的两辆摩托车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马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马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9.49mg/100ml;从马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马某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马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马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马平的亲属向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交现金45000元,车主秦书峰支付20000元,被害人马某家属先后两次支取40000元,西峡县协和医院医生支取25000元用于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罪犯马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