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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宋永田、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田,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宋永田,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罗杰,男,生于1975年9月23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依据(2016)川13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宋永田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