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志强、赵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赵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联系。被执行人:赵海东,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联系。李志强申请执行赵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9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9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秋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