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李姚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李姚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3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460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职务行长。被告:李姚富,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李姚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计510.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郑晴月书记员 孟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