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方城县天宇酒业公司与姬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天宇酒业公司,姬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79号原告:方城县天宇酒业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长江烩面馆对面。法定代表人:周才友,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7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姬运峰,男,生于1984年5月1日,汉族,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天宇酒业公司与被告姬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天宇酒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方城县天宇酒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兆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