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4年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20时02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一区门前路段时,被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陈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样品检验,陈后路血液中检出乙醇,每百毫升血液含147.77毫克乙醇(147.7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陈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陈某驾驶×××号车辆信息、车辆照片、大架号拓印,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曾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