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民初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武马利、关玉臣、关建武与被告徐国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马利,关玉臣,关建武,徐国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471号之一原告:武马利,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牡丹江市,户籍地宁安市。原告:关玉臣,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关建武,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臣,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徐国伟,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马利、关玉臣、关建武与被告徐国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武马利、关玉臣、关建武以与被告徐国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马利、关玉臣、关建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武马利负担1450元,由原告关玉臣负担2600元,由原告关建武负担400元。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郭春玲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