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凤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49号被执行人尹凤海,男,。本院在执行尹凤海罚金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尹凤海的作案工具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原车牌号为×××,大驾号码为×××)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经锡林郭勒盟大瑞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锡大瑞报字(2017)第93号机动车评估报告书,该车评估价为1180元。我院向阿巴嘎旗财政局请示后采取无底价变卖。现锡盟正扬物质贸易有限公司阿巴嘎旗分公司按500元的价格购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尹凤海的作案工具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原车牌号为×××,大驾号码为×××)变卖给锡盟正扬物质贸易有限公司阿巴嘎旗分公司,价格为500.00元(伍佰元整)。二、锡盟正扬物质贸易有限公司阿巴嘎旗分公司将上述车作拆解处理,不得上路行驶、交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