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65号罪犯王建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历城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建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建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