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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顾杰诉沈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杰,沈怡,施文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杰,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怡,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文洁,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顾杰因与被申请人沈怡、施文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8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顾杰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顾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