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鲁东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鲁东,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14号原告:高鲁东,1960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省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53号。法定代表人:郭健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姜斌,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林政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鲁东因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鲁东的诉讼代理人王立君,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浩、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姜斌、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江源行裁字(2017)第2号行政裁决。原告高鲁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鲁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告高鲁东预交的诉讼费50.00元退还给高鲁东。审 判 长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