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号申请执行人庞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三、原告有权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女儿,被告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庞某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次探视权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5民初215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本次探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杭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