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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东亮与马林乐、马愉乐、洛阳市跃骏铸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亮,马林乐,马愉乐,洛阳市跃骏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朱东亮,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马林乐,男,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马愉乐,男,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洛阳市跃骏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马坡村瀍白站C。法定代表人马俊霞,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3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林乐、马愉乐、洛阳市跃骏铸锻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7475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昌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