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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西国与崔国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西国,崔国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808号原告:崔西国,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和西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国栋,男,1991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媛媛,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崔西国与被告崔西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汶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