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赣0721刑初82号邓家法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法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家法,男,1958年9月3日出生于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赣县区。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家法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家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家法于2017年3月2日15时30分许在赣县区石芫乡石芫村观音坑组地名叫“隔壁珑”其自己的农田里用打火机将黄某和杂草点燃,因突然刮风将火势往山场方向刮去,火势从山脚往山顶燃烧,引发森林火灾。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8067公顷(42.1亩)。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家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打火机一个,证人杨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邪基涛、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家法的供述,被烧毁山林权属材料,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家法因开荒地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8067公顷(42.1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家法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家法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玉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