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晓振、青岛海鼎塑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振,青岛海鼎塑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振,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鼎塑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镇匡家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9080680-9。法定代表人杨惠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振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鼎塑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3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162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青岛海鼎塑品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海鼎塑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登记信息。经车辆司法查控,未发现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326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