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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某公司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某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安阳市某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安某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某公司4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安阳市某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帅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