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新远与韩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远,韩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远,男,199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法定代理人宋小花,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韩金才,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三门峡市崤函爱心公益协会渑池办事处主任。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新远申请执行韩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