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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文庆华、杨永强与被告吴超丽、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华,杨永强,吴超丽,李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68号原告:文庆华,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杨永强,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吴超丽,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被告李世明之妻。被告:李世明,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文庆华、杨永强与被告吴超丽、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文庆华、杨永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庆华、杨永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庆华、杨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庆华、杨永强负担。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