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召振、龙启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振,龙启秀,孙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召振,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龙启秀,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孙晋和,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召振与被执行人龙启秀、孙晋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龙启秀、孙晋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1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