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鄢宗志与石朝红、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宗志,石朝红,王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民初1858号原告鄢宗志,男,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石朝红,男,生于1975年1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王建英,女,生于1973年10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原告鄢宗志诉被告石朝红、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殷良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宗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朝红、王建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石朝红因经商的需要,于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鄢宗志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15年12月15日止,并按月利率千分之三十支付利息(最后一月利随本清)。同时,被告王建英提供担保,并与原告鄢宗志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千分之三十支付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鄢宗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收条》、《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账户明细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石朝红向原告鄢宗志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王建英提供担保,约定借款从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月息按照3%计算。被告石朝红、王建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评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朝红因经商需要周转资金,于2015年6月16日与原告鄢宗志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被告王建英与原告鄢宗志签订了《保证合同》,作为此债务关系的担保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约定月利率为3%。当日原告向被告石朝红交付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石朝红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签字捺印;鄢宗志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上有原告鄢宗志、被告石朝红、王建英签名和手印。被告借款后一直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6日,共支付利息18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后续利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求。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鄢宗志给被告石朝红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石朝红提供担保,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石朝红出具的《收条》原件予以证实,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月利率3%从2015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建英已过了保证期限,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鄢宗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石朝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