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爱莲、龚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莲,龚秋生,龚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1965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龚秋生,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龚清云,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刘爱莲与被执行人龚秋生、龚清云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秋生、龚清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龚秋生、龚清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