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幸冬平、龚秋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冬平,龚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幸冬平,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龚秋生,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幸冬平发与被执行人龚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龚秋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