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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薛红兵与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天猫华日家具旗舰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红兵,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天猫华日家具旗舰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红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驹,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天猫华日家具旗舰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旭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红兵与被上诉人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天猫华日家具旗舰店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红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驹、被上诉人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天猫华日家具旗舰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红兵于2017年6月22日以其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红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红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上诉人薛红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蒋其举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