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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84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宜城市人民法院、王和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城市人民法院,王和成,骆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和成,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骆为清,女,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2017〕鄂06**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富审 判 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杨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 行 员  郝寅虎书 记 员  刘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