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洪博与四平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博,四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双,杨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博,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远,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昌茂委。法定代表人:王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瑞,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四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山,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上诉人刘洪博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双、被上诉人杨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洪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洪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洪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为12280元,由上诉人刘洪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超然 百度搜索“”